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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3年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x xxx 镇 镇 x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 20xx 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xx〕1 号)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 20xx 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州民发〔20xx〕5 号)和《剑河县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剑民通〔20xx〕6 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镇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 保障标准、范围和类别

  (一)

 保障标准。此次仍按照 20xx 年度农村低保标准 4308 元/

 年,城市低保标准 625 元/月开展年度核查,省民政厅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范围。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坚决防止超期“错保”,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保障类别。长期保障户(家庭基本无收入):①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患大病(包括重度精神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老(60 周岁以上)或未成年(18 周岁以下)的家庭;②父亲过世母亲改嫁或出走的困境儿童;③已成年且单独立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单身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

 重点保障户:①丧偶、单亲,子女未成年,本人因病或因残收入低,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②家庭成员长期患大病(包括重度精神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

 一般保障户:因家庭成员在读高中及以上学校、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

 三、实施步骤 ( ( 一) ) 宣传动员阶段 (20xx 年

 3 月

 29 日- -4 月

 2 日) ) 根据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会精神,安排部署全县 20xx 年度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各村要参照本方案,并及时召开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会议,抓好入户核查人员培训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低保年度核查、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及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查评估工作。

 (二)核查评议阶段( 20xx 年

 4 月

 3 日 —4 月

 20 日)

  . 1. 农户申报( 20xx 年

 3 月

 3 日 —4 月

 4 日)。新增申请对象持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向镇人 民政府或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按要求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各村委委进行单独登记)。

 . 2. 入户核查( 20xx 年

 4 月

 4 日 —4 月

 12 日)。各村委会要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由包片领导任工作组长,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两委会成员为成员,对辖区内所有在册低保对象、新申请对象、未纳入低保的边缘户、监测户等对象入户核查,入户调查组必须 2 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国家正式干部,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 APP 开展入户核查,并同步填写纸质版《贵州省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填表格要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真实、记录全面,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各村务必于 20xx 年 4 月 12 日前完成入户核查。

 . 3. 民主评议( 20xx 年

 4 月

 12 日 —4 月

 14 日)。各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村委会为单位召开民主评议会,对辖区内所有在册低保对象、新申请对象、未纳入低保的边缘户、监测户等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坚决防止“以评代核”(即不开展入户核查,直接参与民主评议),评议人员由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评议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 20 人,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每个村民小组都要有代表参加,民主评议的流程为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各村务必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前完成民主评议,并将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会议图片、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等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

 . 4. 一榜公示( 20xx 年

 4 月

 14 日 —4 月

 20 日)。各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委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和村民聚居地公示 7 天(公示对象必须包含拟保障对象和拟退出对象)。同时公布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举报电话(县级举报电话:县民政局:5369402,县纪委监委:5369383,镇人民政府:5170002),接受群众监督。20xx 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一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对象名单、公示照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

 (三)审核审批阶段( 20xx 年

 4 月

 21 日 —5 月

 5 日)

  . 1. 镇审核( 20xx 年

 4 月

 21 日- -5 月

 5 日)。镇人民政府收到各村上报材料后,通过抽查方式对拟保障和拟退出对象家庭情况与拟保障情况是否相符和村级申请核评环节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所有村进行抽查,每个村抽查不低于 10 户,重点抽查新申请对象和拟退出对象,对经办人员近亲属纳入保障的要全部复查。抽查后召开镇人民政府审核会议,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第二榜公示),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应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待遇年度审核审批表》、《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对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要按程序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并书面告知;对不配合调查和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多次联系不能入户的,暂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待查明情况后处理。

 各村务必于

 20xx 年

 5 月

 5 日前完成第二榜公示,同步完成 20xx 年低保一户一档,并将一户一档材料上报到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

 . 2. 镇上报县审批( 20xx 年

 5 月

 5 日- -5 月

 25 日)。由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四)信息录入、资料归档和 资金发放阶段 (20xx 年

 5 月

 5 25 日- -6 月

 5 日) )。

 。根据县级审批结果,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 5 月 30 日前完成低保信息系统数据录入,6 月 5 日前按照城乡低保档案规范

 化整理的要求,全面完成低保对象一户一档、村级、镇级等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工作,并及时变更完善城乡低保各类台帐。县民政局于 6 月 10 日前行文按年度核查对象和资金发放低保金。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27 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xx〕10 号)关于“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二)精准认定低保对象。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xx〕17 号)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 1.5 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

 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三)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按照黔府发〔20xx〕27 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3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6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 1 个月和 3 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各村要将各类将渐退对象台账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分类施保,精准增发补助金。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要精准标注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的类型。按照全省低保分类施保遵循“不累加”和“就高”原则,统一按照四个档次执行: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 60 岁)、在校

 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 70 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五)全面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电费用户编号采集工作。各村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关于完善阶梯电价免费电量电费兑现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xx〕876 号)要求,收集齐全电费用户编号等信息,报镇社会事务办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及时提供给县供电局执行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月设置 10 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六)同步做好相关工作,夯实救助工作基础

  . 1. 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 号)规定,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20xx 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度审核审批工作与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各村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严格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各村要确保按时将粮食分批发放到位。

 . 2. 开展特困人员排查认定工作。各村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xx〕21 号)的规定要求,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

 . 3. 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请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发现及时,救助到位。

 . 4. 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制度。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各村驻村干部和村干,及时发现和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特别是死亡人员超延缓期注销低保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四有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驻村干部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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