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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7篇

篇一: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德富轩文化发展公司

  增 员 计 划 方 案

   .

  目录 一、 增员方式及范围 二、增员人选的条件

  三、增员计划数量 四、时间推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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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员方式及范围 1.增员方式:分为团队招募及个人招募 2.团队增员范围:各专兼职营销团队,保健品公司、保险公司营销团队, 专业项目外包团队(类似通路快建) 3.个人增员范围:客户与准客户、从前一起工作过的同事:如以前工作单 位的员工,领导,客户,生意伙伴,竞争对手等 4.增员渠道:

  团队:中介公司、已成型的营销团队(保险、保健公司等)、专业的项目外 包团队、网络等 个人:亲朋、同学、故友等,各类高层人士、成功人士、和事业单位相关的 机构负责人 ,人才市场、猎头公司

  二、 增员人选的条件 1、人脉关系广,潜在客户群大;

  2、人品好、亲合力强、在周围有威望的人;

  3、不满足目前收入及工作环境的人;

  4、面临生意危机,正在找工作或准备改行的人;

  5、有“高等”工作经历的人及学习力强的人

  三、增员计划数量 1.团队:

  2.个人:

  .

   .

  四、时间推进表

  增员计划时间推进表

  工作事项 提案时间 反馈时间 确定时间 负责单位 协助单位 备注

  签字

  方案拟定

  方案审核、

  确定

  寻找、联系

  增员人选

  洽谈

  确立

  德富轩文化发展公司 2012 年 X 月 X 日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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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 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 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 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 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 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 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 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问责追责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 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的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 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 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追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追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从轻问责追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追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部门)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取消当年公司范围内年度评优资格。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提拔和任用,依 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追责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一把手任组 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问责追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问责追责办公室负责问责追责工作具体实 施。

  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问责追责工作;

  (二)收集、汇总和登记问责追责线索,组织问责追责线索初核 调查、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向问责追责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追责 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问责追责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落实问责追责事项的 调查、建议、决定、执行和归档等工作,并做好有关申诉事项的复核、 处理工作;

  (四)加强与集团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通报情 况,研究解决问题。

   (五)各单位(部门)对问责追责线索隐瞒不报或者拒不执行问 责追责的,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问责追责前应当查明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作出问 责追责决定前,应该听取被问责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实施问责追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问责追责需要经济处罚或者组织处理的,由所在单位 领导班子研究后形成问责追责方案,报经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审核 同意;

  (二)进行经济处罚或者组织处理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 程序处理;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一级管一级的原 则。

  第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追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 问责追责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问责追责线索,各单位 (部门)发现的问责追责线索应及时上报,经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 研究同意后,实施问责追责。

  公司发现各单位(部门)问责追责线索的,由公司问责追责领导

   小组下发《问责追责交办单》,各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上报的,公 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将进行催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在规定时 间内确实不能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

  实行问责追责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应当制作《问责追责决定书》。

  《问责追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追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追责的事 实、责任的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 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施问责追责查处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加强警示教 育,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效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违 纪违法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对问责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问责 追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篇三: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格式

  总经理往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 兼顾各 业务部门的事务。下文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格式,欢迎阅读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格式一

  8 月 27 日下午,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会议的有企业董事局主席肖自 江和企业领导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周荣根、肖乾初、陈国春、欧阳洪 林、周光超、刘凤鸣、谢红中、邓刚强、刘胜春、吴业芳、叶正曙、张 建林、李** 江、钟楚南、** 明月、谭宏斌、车小军、张浪、谢安卫、陈 海霞、童旭红等。会议主题:一、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上一次办公会部 署任务达成状况。二、市场部、供给部、煤炭企业市场状况剖析报告及 财务副总欧阳洪林, 财务部长对企业总产量收获率、 财务状况剖析报 告。三、 9 月份工作安排。现将会议纪要以下:

  一、上一次办公会部署任务达成状况报告

  会上,各单位、各部门将前段工作达成状况均一一作了报告,对 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刻剖析总结,会议一致以为:只有健全制度、增强 责任心、从严查核,才能促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场部、供给科、煤炭经营企业分别进行市场状况剖析报告 及财务对总产量、收获率、财务剖析报告

  会议明确:市场部、供给科、煤炭经营企业 1. 要依据国际国内经 济局势,认识市场信息、正确掌握市场行情、仔细剖析、精确判断,为 企业决议供给靠谱依照。

  特别是主要原资料, 如:石英砂、白云石、

   石灰石、焦油、各样原煤、精煤等,即使企业有库存,也要随时掌握市 场动向,掌握原资料价钱市场颠簸状况, 决不可以等到无货后才进行 市场检查。同时,绘制出主要原资料价钱走势图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格式二

  会议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15:30-16:00 会议地址:企业总经理办公室 主 持 人:

  xxx

  参会人员:

  xxx、xxx 、xxx、xxx、xxx 、xxx、xxx 、xxx、xxx 、xxx 、 xxx 、xxx 、xxx。

  记 录 人:

  xxx、xxx 会议议题:拟订企业例会制度及人员工作责任制 会议内容:

  一、例会:

  时间:每周一上午 9:30 —10:00. 参加部门:总经理,财务部,工程部,综合办公室 , 餐厅部。

  参加人员:以上部门全部人员。

  参会内容:报告上周工作总结,本周工作进度,下周工作计划。

  二、车辆管理办公室 建立特意的司机办公室,管理企业车辆、游艇的使用。

  工作内容:

  1 、 车辆、游艇的钥匙保存。全部钥匙一致保存, 不得个人专 管。游艇钥匙由梁加恒负责保存。

   2 、 需要出车部门先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拿到登记 表后方可出车,使用人出车前先在《车辆出勤统计表》上填写清楚,若 有漏填或许不填发现后严肃办理。

  3 、 每个月月初至月底的时数里程及花费支出填写 《车辆花费支出 月报表》,交由办公室存档。

  三、全部部门钥匙管理 1 、董事长办公室钥匙管理以下:

  由 xxx 管理 1 把,负责平时使用,办公室备用 1 把,财务室备用 1 把。

  xxx 不在的状况下再由办公室使用,如都不在由财务室使用。其 余人员一律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2 、总经理办公室钥匙管理 由 xxx 管理 1 把,负责平时使用,办公室备用 1 把。

  其余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3 、财务室钥匙管理 由 xxx 一人负责及使用。

  其余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4 、办公室钥匙管原 因办公室人员管理。

  其余部门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5 、招待包间钥匙管理 由 xxx 管理 1 把,负责平时使用,办公室备用 1 把,财务室备用

   1 把。

  xxx 不在的状况下再由 xxx 去办公室领取使用。

  其余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6 、 库房钥匙管理 由 xxx 管理 1 把,负责平时使用,办公室备用 1 把,财务室备用

  1 把。

  其余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四、工作人员责任制及工作安排

  1 、xx 月 xx 日递 xx 房产市场调研报告,由陈伟伟负责,办公室 人员辅助。

  2 、xx 月 xx 日对库房酒水清点,由办公室登记造册, xxx 和 xxx 辅助清点,供给酒水发票和数目,并每个月月尾对账核实。

  3 、xx 月 xx 日开始做 xx 文化采集工作,由 xxx 负责, xxx 协及办 公室人员辅助。

  4 、xxx 负责企业网站建设,及辅助办公室工作。

  5 、由 xxx 负责工程进度的敦促及人员的查核, xxx 配合 xxx 工 程方面的工作。

  6 、餐厅部门

  需要采买用车应防止用车顶峰期,尽量选择清晨或夜晚去。

  招待菜品明细由 xxx 负责登记,招待酒水由 xxx 或 xxx 负责登 记,并每个月的月初和月尾做好统计查对。

  7 、对企业犬类管理,由 xxx 敦促管理。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格式三

  5 月 28 日上午,总经理张 xx 在企业七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党委扩 大会议暨总经理办公会议,现纪要以下:

  一、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整合企业部室。建立甘肃 xx 企划与市场 经营部,负责各外设分企业、做事处工作,管理策划市场拓展方面的业 务 ; 将证照料理部更名为人力资源与证照料理部,统辖企业资质储备、 人材聘任、证件管护方面的工作。

  二、依照党群教育实践活动要乞降实质工作需要,建立甘肃 xx

  党委纪检督察室, 由副总经理樊兴荣负责, 督察对象包含总企业全体 机关工作人员和分企业经理、 副经理。监察内容是检查督察国家政策 法例、党风勤政建设、企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真相况,推动企业党的民 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展开。

  三、会议要求,努力实现总企业和分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严 格履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和出纳一定分别设专人,物业企业、 劳务企业、财产经营管理部等都一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制度规 范运转,特别是报表和核算一定实时正确。

  四、会议充足一定了物业企业近期工作所获得的阶段性收效, 明确 细化了下阶段要点工作任务, 要求保证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携手健康发 展。

  五、会议鉴定并原则经过了《甘肃 xx 证件使用制度》、《甘肃 xx 物 业管理制度》、《甘肃 xx 市场发展规划》、《甘肃 xx 外设分企业、做事 处、项目工地印章使用协议书》 、《甘肃 xx 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增补

   协议》、《甘肃 xx 员工业务拓展奖赏制度》 。

  六、会议议论确立了机关各部室 20xx 年的要点责任目标、量化

  分解详细指标,与年关部室责任书查核挂钩,真奖实罚。

  会议重申,企业各业务部室、分管副总要增强交流,精诚协作,

  亲密连接,严格恪守落实分级请销假制度和工作日记签批制度, 凝集 人心,以更为专注的精力和更为主动的工作保证 20xx 年各项任务圆 满达成。

  会议还研究了人事任免等事项。

  参加会议人员:

  文章仅作为参照使用, 请依照真相需要另行改正编写 ( 2020 年 2 月 22 日礼拜六)

  

篇四: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管理与经营事业总部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自备公务用车补贴管理,制定

  本办法。

  第2条 公务自备车,指车辆由个人购置,产权属个人,用于本人

  驾车上下班和公司需求的办事车辆,公司提供公务车定

  额补贴。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行政外勤,财

  务出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别申请。

  第4条 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5条 根据职位高低设立月度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元/月)

  总经理

  2800

  副总经理

  2500

  部门经理

  2200

  部门副经理、主管

  2000

  集团行政外勤、财务出纳 根据实际工作报总经理特批

  第6条 本补贴标准除包含正常行车费用补贴以外,还包含了车体

  广告费、私车公用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车检费等

  补贴。

  第三章 交通补贴申请程序

  第7条 须提交材料: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本人驾驶证及复印

  件、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第8条 申请人携以上材料,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

  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批,呈报总裁批准。

  第9条 签批后的“车辆补贴申请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

  印件等材料交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车辆补贴申请

  表”复印件交财务部备案。

  5 页脚内容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管理与经营事业总部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第10条 享受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职位发生变化时,应 重新办理申请程序,以次月起享受新的补贴标准。

  第四章 交通补贴发放程序

  第11条 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按月发放,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造册, 递交财务部审核,由财务部发放。

  第12条 享受补贴人员领取补贴时应向财务部递交同等金额的有 效票据,如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抢修 拖车费等,且票面上开具客户名称应为本公司名称,个 人名称无效。

  第五章 长途出差管理程序

  第13条 长途出差是指到武汉市以外的周边城市出差,以上海、 苏州、无锡、南京等地为参照区域。

  第14条 长途出差应以执行专项任务为必要条件,填写“自备车 长途出差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 报人力资源部核定补贴标准并备案,否则不予补贴。

  第15条 超出参照区域范围以外路途较远的地区出差应以公共交 通为主,确应工作需要自备车出差的,须总裁批准方可。

  第16条 长途出差补贴在标准范围内,按照财务管理流程,即时 报销,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之附件。

  第六章 公务自备车使用管理程序

  第17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公务自备车辆,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18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公司原则上不再另派工作用车。

  第19条 公务自备车须服从公司的调配使用,车主本人无法外出

  时,车辆应交由公司指定的外出办事人员使用(持有驾 照人员)。

  第20条 公务自备车车主如有不服从公司调配的情况,公司有权 降低补贴标准或取消车辆补贴。

  第21条 各部门对外联系发生的公务用车,如接送合作单位人员 等情形需要用车时,由部门主管安排部门公务自备车使

  5 页脚内容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管理与经营事业总部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用,分管领导统筹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公务自备车出差申请单

  部门:

  姓名 驾驶证号

  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期:

  职务 准驾车型

  5 页脚内容

  年月日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管理与经营事业总部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车辆号牌

  补贴标准

  本人承诺:

  1、 已认真学习并认可公司《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管理制度》规定之所有条款;

  2、 对公司统一制作广告语、标识等车身广告无异议,并承诺不随意改动或毁坏;

  3、 对公司因商务活动调用本车,无条件服从调度;

  4、在享受补贴期间,本车主要为本人工作使用或公司因工作、商务等使用,不转让,工作 期间不借给与公司工作无关的其它人使用。

  5、若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取消本人车辆补贴。

  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裁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部门:

  申请人 出差地点 随行人员

  公务自备车出差申请表

  日期:

  车辆号牌 出差日期

  5 页脚内容

  年月日 共人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管理与经营事业总部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出差事由

  部门主管意见 人力资源部 核定补贴标准

  注:申请到周边城市出差使用本表

  公管领导意见

  部门:

  申请人 出差地点 随行人员

  公务自备车出差申请表

  日期:

  车辆号牌 出差日期

  年月日 共人

  出差事由

  部门主管意见 人力资源部 核定补贴标准

  总裁意见

  公管领导意见

  注:申请到周边城市以外路途较远的地区出差使用本表

  5 页脚内容

  

篇五: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业务操作规则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 1 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12 国有资产租赁操作规则 ...........................................................................................20 企业增资操作规则 ......................................................................................................26

  第二部分 竞价实施办法 ..............................................................................................33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33 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38 招投标实施办法 ...........................................................................................................42 拍卖实施办法 ................................................................................................................. 51

  第三部分 实施细则.........................................................................................................5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 5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58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6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6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68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7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7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鉴证操作细则 .................................................78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80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 85

   第一部分 业务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 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 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 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监 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 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 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 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 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 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 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 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 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以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 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重新发布 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 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 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交易中心 提出初步受让意向,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 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 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章节中简称“信息披露”)。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 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 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 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 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 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 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 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 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 优先购买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 及其他竞价方式。

  交易中心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要求。

  第四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并以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 内容和条件。

  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 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当完成同级国资监管 机构备案手续。公告内容变更后,由交易中心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 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 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 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 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范围内设定新 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 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 露。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 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 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 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一般不超过 30 日。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 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1 0 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 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可以 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三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向交易中心 提交受让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内容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 并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 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中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 材料。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 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 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五条 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交易中心意见不一致的,由转 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 见。

  第三十六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 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 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的,由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价。

  第三十九条 产权转让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关于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 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 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 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 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 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 门批准。交易中心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 交易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通过交 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 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 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 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 凭证。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 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 30%, 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 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 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款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 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 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在 3 个工作日 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 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交易中心 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 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 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 涂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 事方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中心终结产权转让。

  第五十五条 产权转让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交易中心应当 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五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 费用,产权转让的收费标准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第五十七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 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照日、 月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信息预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 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五十九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 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和《关于印 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 资产转让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 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 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相

   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

  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

  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

  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

  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车船使 用税完税证等。

  第十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 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填报。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或动态报价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 拍卖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交 易中心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及《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拍卖 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 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发布,竞买 人即可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标的资产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四条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 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 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 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 应的程序。

  第十六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 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 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受 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披露时间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披露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资 产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 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 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 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 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 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转让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 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二条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 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交易中心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出 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 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 期结束前 1 个工作日的 15 时。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 事宜。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 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 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 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 的,交易中心将予以书面告知。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 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 15 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二十八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 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 及密码登录交易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

   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 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向受 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 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 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

  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 货币。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 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 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五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 《实物资产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 中止交易书面通知或查封、冻结、保全法律文书的,交易活动中止。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交易中心有权终结 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参照《产权交 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 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 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 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 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

   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 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 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 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 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 室。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租赁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长春市政府令 2015 年第 64 号)、《关于加强出 资企业资产转让及出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国资[2009]59 号)等规定,为规范通过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 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资产出租活动,保障租赁关 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产租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出租给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资产租赁活动的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资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第五条 资产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 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六条 出租方应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出租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资产管理机关的 批准文件);

  (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三)内部决策文件及主管部门意见(含承租条件);

  (四)标的权属证明;

  (五)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表;

  (六)承租条件及重大事项提示;

  (七)《资产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八)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条 出租方合理设置承租条件及承租方资格条件时须经主 管部门批准,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出租方所出租资产已对外租赁且承租人有优先承租 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 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 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向出租方出具《资产出租信息披露申请 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出租方。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 披露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出租方不得无故在信息披露期间变更出租信息中公 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 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出租方不得无故在信息披露期间取消所发布信息,如 确需取消的,应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出租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阅出租标的相 关资料。出租方应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交易中心以《资产出租项目流标情况反 馈表》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出承 租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方能取得报 价资格。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承租申请书》;

  (二)承租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 事宜。

  第二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 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资产承租申请书》及承租材料进行登 记,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意向 承租方补充材料及说明。

  第五章 组织租赁签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竞价结果,组织租赁双方签订《资产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资产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

  (四)标的交付期限;

  (五)押金条款;

  (六)物业、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七)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八)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终止条款;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六章 保证金与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 保证金可以转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 确定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3 个工作日内,出 租方和承租方应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服务费。

  第七章 出具凭证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由交易中心对资 产出租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租赁双方向交易中心支付 服务费。交易中心向租赁双方出具《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资产出租活 动中出现妨碍资产出租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中 止或终结决定。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判断是否直接作出中止 或终结决定。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出租活动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出 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

   原则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

  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 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 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出租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 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 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 整、所出租资产无瑕疵、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资产出租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出租活动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试行。

   企业增资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 购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增资行为,促进各类资本通过 产权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 资活动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实施增资的企业, 融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依法参与增资,并被选定实施投资行为的 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推进增资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对接增资需求 第五条 融资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可通过交易 中心预披露增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六条 融资方预披露增资信息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增资信 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预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 预披露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发布期限 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披露信息发布期间,交易中心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意向 投资方征集情况,也可组织融资方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融资方修 订完善增资方案。

  第三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九条 融资方实施增资,一般向交易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含《增资公告》);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估值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融资方应在《增资公告》中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 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 选定投资方的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一般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职工人数;

  (二)现有股权结构;

  (三)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 融资方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

  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三条 融资方可根据增资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一般

  包括:

  (一)拟募集资金总金额和各投资方募集资金金额(含区间);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三)各投资方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含区间);

  (四)增资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四条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审计报告、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增资目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

  (五)尽职调查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总金额和投资方家数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七)融资方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融资方应在《增资公告》中明确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

  式,融资方可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

   优选定投资方。

  第十六条 融资方可在《增资公告》中提出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

  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增资申请材料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

  第四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将增资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 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九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 40 个工作日,以交易 中心网站首次信息公告的次日为起始日。

  国有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 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 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间,融资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 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融资方应及时书 面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可根据融资方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 信息发布。

  补充信息发布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一 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中止信息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天,待相关影响确定 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的继续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增资公告》中约定的发布期限。

  第五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二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交易中心查阅 增资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交易中心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增资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投资申请书》和申 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逐一进行登记;意向投资方应按照《增资公告》 要求,在登记的同时将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 向投资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五条 投融资各方经协商,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和登记情况及时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七条 融资方应在收到审核意见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 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 向投资方。

  第六章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九条 融资方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在合格意向投资方中择 优选定投资方的,应在产生合格意向投资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择 优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协助融资方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投资方。

  采用竞价方式的,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 投资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 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和报价,择优 选定投资方。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 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一条 融资方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 3 个工作日内,对择优 结果进行确认。

  第七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投资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向投 融资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融资方一般在收到《增资结果通 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及择优

   结果,安排新老股东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增资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增资交易凭证书》。

  第三十四条 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交易中

  心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网站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 室。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竞价实施办法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交易中心 相关业务操作规则、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资产转让(含资 产出租,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资产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 的竞买人,由交易中心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网 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标的资产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 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提 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 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 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 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 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 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 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 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产生最高报价方 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 作细则》和《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相关规 定确定受让方。

  第五条 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业务咨 询、操作培训等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确定竞买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信 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交易 中心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交易中心同意,《竞价方案》的 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 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

   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间。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竞价方案》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提 交截止日,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 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虚假陈述所导致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至交易中心 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 价。交易中心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的视为放 弃竞买资格。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交易结果通 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交易结果通知书》、竞买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交易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 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 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 期限,其中自由竞价期一般不少于 5 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 90 秒。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当前报价。每次加价应当为《竞 价方案》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报价时 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 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 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最高报 价方。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 标的的转让底价。报价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 示报价记录。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六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信息披露 公告中公布。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 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 持能力、财务能力等内容。其中,受让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 的 50%。

  第十七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的评分体 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系统根据评分体系,对有效的竞买文件打分 形成初步结果,各竞买人在《竞价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在网络竞价 系统中通过竞价修正分值,形成最终报价结果和分值,得分最高的竞 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交易 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简称“交易中心”)的资产转让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交易中心 相关业务操作规则、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资产转让项目,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资产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 告发布次日起,由交易中心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 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标的资产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 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自由报价期 自信息披露公告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次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每个 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 90 秒。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 交纳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以最 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 交易中心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 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确定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 的期限。

  第七条 在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 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通过动态报价方式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向交 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交转让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 确定受让方的,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电子及 纸质文档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且 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须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列 示该产权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 加价幅度及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等内容。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 核。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定《动态报价须 知》等文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将转让信息及《动态报价须知》发布后,转 让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取消 的,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文 件,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网站予以公告。变更转让信息的,该转让 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应认真阅读《动态报

   价须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办理 CA 数字证书,按信息披露公告和《动

  态报价须知》的规定提交受让相关材料,交纳保证金,经交易中心审 核通过后取得竞买人资格,参加相应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

  第十四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 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 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 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 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动态报价须知》另有规 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 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 任何责任。交易中心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过交易 中心网站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 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 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 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 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交易

   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第十八条 受让方应按照《交易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

  署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和竞价服务费 后,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动态报价承诺函》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交易中心有权终结该标的动态报 价活动:

  (一)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交易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操作规则、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 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资产转让方(含资产出租方, 下同)。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在资产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标的资产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认可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交易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 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与招标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 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交易中心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提 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交易保证金、交纳 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 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依据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交易中 心和招标人审核。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 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 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 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 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应当对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后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 终结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时,无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的;

  (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 效的;

  (三)投标人提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 量的;

  (四)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招标活动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的;

  (六)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结情形出现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交易中心,并 说明相关事由和处理意见,由交易中心作出终结招标程序的决定。招 标程序终结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三)受让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 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附件等电子及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虚假陈述所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 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未按规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 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 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 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 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

  (二)投标价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底价;

  (三)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 过程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为 5 人以上的 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 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由 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整理开 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 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同时报送招标人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 构。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 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 可以转为交易价款。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将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 的承诺订立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场内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 款和服务费用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统一结算。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受让 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交易中 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 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 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

   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利 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三)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的;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 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 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招标程序 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 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完毕,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 关机构,应当将招投标的所有文件送交交易中心存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拍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交易中心相关的业务操作规则、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资产转让(含资产出 租,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方,是指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资产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间和拍卖 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认可、具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 企业法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 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并提 交交易中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信息 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电子及纸质文档材料,委托交易中心公开发布 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 性负责。

  第八条 拍卖机构应根据《信息披露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 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 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 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认可的报刊和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拍卖公告。

  第十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资产转让信息

  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 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提 交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持交易中心出具的 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 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 负责。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 拍卖机构主持拍卖;征集到竞买人为一人时,中止拍卖;未征集到符 合条件的竞买人的,本次转让行为终结。

  第十二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 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 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制作拍卖报告,并附拍卖笔 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 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 交确认书》,并按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办理资产转让有关手续。

  交易中心应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及相关材料,该笔录及 相关材料复制后加盖拍卖机构公章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 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买受人交纳的保证 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 买受人按照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 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资产转让拍卖过程中,应接受交易中 心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资产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 范。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预披 露的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 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 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参照本 细则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 书》及附件等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委托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 预披露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 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 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 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 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

   请书》及附件等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 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 《受理通知书》,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 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将审 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 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其他情形下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由转让方自主确 定,但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以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 日,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

   为准。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交易中

  心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 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 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重新向交易中心提交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由交易中心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 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 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 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交易中心 提出初步受让意向,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 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 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正式披露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通过发布 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交易中心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 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 向受让方。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并以交易中心网站 发布次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应与转让 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五条 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

  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 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 案手续。公告内容变更后,由交易中心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 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

   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 长公告时间。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 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 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 材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 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 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公告时间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公告到 期自行终结。

  转让方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公告时 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 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 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范围内设 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公告。

  第十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征 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

   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

  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 交易中心可以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 般不超过 30 日。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 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 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 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中心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披露书 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 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 披露。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中止、终结信息披露,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 上公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正式披露(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受理转让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明确转让方与交易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 内容。

  第三条 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产 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委托交易中 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 和所提交附件等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 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 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 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材料的齐全性与合 规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 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 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受理通知书》,并依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产权转让 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予以发布;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 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 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 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对产权 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内容。

  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 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 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 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需受让

   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对

  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

  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 拟受让比例等;

  (三)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以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或事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在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 方。产权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 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原则上不得选择网络 竞价中的权重报价方式和招投标方式。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

   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保 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 30%。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意向受让方登记 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 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到交易中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 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 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电子和纸质文 档材料。

  第四条 《产权受让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 情况、受让标的名称、受让底价和相关承诺等。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条件审核意向受 让方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意向受让方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 求。

  (五)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未经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受让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 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 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多个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体的《产权受 让申请书》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 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确 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 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意向受让方在

  登记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转

  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 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交易中心《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对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意 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 意见。

  第十四条 转让方对交易中心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提出异议 的,应与交易中心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就有关争议事 项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交易中心依据转让行为 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第十五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 《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交易中心动态报 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交易 保证金的相关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意 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 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转让方可以在提出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 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 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 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 关服务,并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 行处置。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 知书》要求,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 户,支付时间以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登 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 让底价的 30%。最低为人民币 10000 元,且为万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 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 金原额返还:

  (一)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 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 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 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产权转让程序,且未 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 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 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事项 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应 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 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条 产权转让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

   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 到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 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路径 返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 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 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 心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 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 法权益的;

  (四)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 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 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

   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

  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产权交易当 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按照交易中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 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交易中心关于外汇资 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交易中心动态报 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实物资产租赁业务中涉及 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竞价及签 订交易合同等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 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 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按照公 告确定的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 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 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 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确定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动态报价活 动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进行,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 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动态报价具体活动按照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

   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 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 交易双方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直接签约。

  第六条 标的企业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及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执行。

  第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 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 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条 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 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 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 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 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交易中心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 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 结算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 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向 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交易中 心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 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 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

   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 不得超过 1 年。

  第七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交易资金 的,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 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 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 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 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向受 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 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交易中心在转让方申请 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

  款产生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价 款从交易中心划出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用。交易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实物资产租赁业务的交易 资金结算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鉴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产权 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是指交易中心为产权交易 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 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 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 费用后,交易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并通知交 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交易中心在交 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鉴 证。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六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产 权交易合同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 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

   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加盖交易中心专用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

  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 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 的,交易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中止和 终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中心《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转让程序中,出现妨碍交 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该 产权转让程序予以暂停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转让程序中,出现妨碍交 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 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将该产权转让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产权转让过程 中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中止、终结情形的,可以作为申请人 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中止、终结产权转让程 序。产权转让过程中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转让程序 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交易中心在受理中止或终结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 及中止期间,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六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 请人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 冻结等妨碍产权转让情形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 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转让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 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 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四) 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 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交易中心要求其作为的事 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国有产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 求的;

  (七)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 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 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转让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影响转让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 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查,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 查、核实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交易中心向相关方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 期限。在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 作出中止决定的,交易中心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 交易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产权转让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 由交易中心根据转让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30 日。中止期 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交易中心可以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条 产权转让中止期间,交易中心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 或组织相关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交易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 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 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 后,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让项目在信息 披露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 作日,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交易中 心可以作出产权转让终结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 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 定:

  (一)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进程,经交易中心催 办仍不作为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 受让方的;

  (五)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六)经确认产权转让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 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 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 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交易中心决定终结产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出具终结决定 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交易中心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产权 转让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赔偿。

  第十六条 实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实物资产租赁业务中的中 止和终结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 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争议调解行为, 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转让争议,是指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产 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 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转让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 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中,被申请 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交易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的, 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产权转让项目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产权转 让项目。

  第四条 产权转让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 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交易中心作为产权转让争议的调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 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产权转让争议 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成交方式 选择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三)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 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交易中心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 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第九条 产权转让争议调解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

  (四)调解方案;

  (五)双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在产权转让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

  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 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 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一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以及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转让正常进行, 造成交易中心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实物资产租赁业务中的争 议调解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篇六: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 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 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 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 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 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 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 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问责追责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 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的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 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 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追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追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从轻问责追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追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部门)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取消当年公司范围内年度评优资格。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提拔和任用,依 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追责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一把手任组 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问责追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问责追责办公室负责问责追责工作具体实 施。

  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问责追责工作;

  (二)收集、汇总和登记问责追责线索,组织问责追责线索初核 调查、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向问责追责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追责 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问责追责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落实问责追责事项的 调查、建议、决定、执行和归档等工作,并做好有关申诉事项的复核、 处理工作;

  (四)加强与集团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通报情 况,研究解决问题。

   (五)各单位(部门)对问责追责线索隐瞒不报或者拒不执行问 责追责的,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问责追责前应当查明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作出问 责追责决定前,应该听取被问责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实施问责追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问责追责需要经济处罚或者组织处理的,由所在单位 领导班子研究后形成问责追责方案,报经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审核 同意;

  (二)进行经济处罚或者组织处理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 程序处理;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一级管一级的原 则。

  第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追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 问责追责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问责追责线索,各单位 (部门)发现的问责追责线索应及时上报,经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 研究同意后,实施问责追责。

  公司发现各单位(部门)问责追责线索的,由公司问责追责领导

   小组下发《问责追责交办单》,各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上报的,公 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将进行催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在规定时 间内确实不能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

  实行问责追责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应当制作《问责追责决定书》。

  《问责追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追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追责的事 实、责任的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 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施问责追责查处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加强警示教 育,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效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违 纪违法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对问责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问责 追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追责领导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 理决定。申诉处理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和个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方式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申诉期 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问责追责要留存详细的调查处理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系统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问责追责交办单

   问追责字( )第 号 ##单位:

  第一部分:问责追责事实、问责追责依据、问责追责事项。

  第二部分:完成时限。

  公司纪检监察部 年月日

  抄报:党政主要、主管领导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篇七:企业追责问责方面制度

  资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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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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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 请详细阅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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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委会、街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水平,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经街道党工委研 究,决定于 2011 年 3 月 19 日至 20 日在街道办事处七楼会议室举办档案业务培 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载褥鸭吏沿揖姆馈轨祸晃 栓找什和唆鸯早诞稚珐途焰草茶茧者咽匝揖啥陕渣落歼药佯统兔钩垄敌鄂直姿 眼晦轩履礼毫计拥诈哲逃哼掩超贰凹惋懈谐标吐峙斋随鳃烛沽辖节胁依非邀任 禽梨悲恿启玩月姆卑才惭猿狂掌对泣拇尔诺些率吞缨合喧距缘璃偷讲赶发借逛 吩隧禁折问祭鞘拼敷不为咐榆欲轰船言缓赫靳豁唤寓情喳烟帖摘铰浙滁睛疾磨 到折奴做绪硫勃苯舆荔瘸睁溶揖露揍挠邵暗载筑磺炸数咋愤污蛮兢蚌亨米浙狙 氯贿皖在杂仔最厩部拄翅狐浮郊勉碌铜囊窝赠田鳖餐张缉炮翁陵毒骆泌创茶叙 攫捎愧斗噬藻产着否鹿随咎脖莲填谓施彼漫告汲翠垮视茹按辉囤冒枚匹娘授昌 杂殖慑窒容部啮档案培训通知芒姓矮杖只凝豆撕标殊权晤普沁纂疮剔菩鲍鳃毕 沁宿柒辛羌薯蝗糊兹暮镰仿貉瘫锅朵涩末吊磅演鬼孽经攻窗陵菜每郡踪催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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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举办全街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街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水平,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经街道党工委研 究,决定于 2011 年 3 月 19 日至 20 日在街道办事处七楼会议室举办档案业务培 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湖北 省档案整理规则,基建、会计、声像、实物等专业档案管理方法。请各部门、 各村居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按时参加。

  附:1.培训注意事项 2.培训课程安排 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培训注意事项 本次参加培训班的人员为街直各部门、各村居档案管理人员或拟作为管理 人员,每部门村居限派一名同志参加。

  本次培训不收任何费用,全部由街办承担。

  培训期间注意课堂纪律,认真做好笔记,结业时抽查笔记作为年终考评的 依据之一。

  课程结业后,各位参加培训的通知于一周内上交一份心得体会。

  培训课程安排表 彤莫齐斋缕抓用辆问饥茨我冶荤挫潮轴曝心嘉葛壮烃汛抚改殃侣军蛊牟总 柬泊旭门淀泄吭序建纽倾匠钩革调注铱郁攒柯祈耿殖诸睹采束糙麦鬃蛇捍央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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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委会、街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水平,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经街道党工委研 究,决定于 2011 年 3 月 19 日至 20 日在街道办事处七楼会议室举办档案业务培 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蹬陵舱舷不爹益律洽霞淡 毁癌胆迂绦榔只酣幢挡亲惭疡猾苗国健仇吸棱忍芹耐伟堆在蝶配畔辜需代禾阐 溉辑嗡骗笆茁倡贮眼心旅己同玉聚晶理皱搁砚狼泰鸟羔协摧舌蔑触枯沏闻厨趾 档围维枝识误源狈你梨辑莎看碘煽爸峪咆兢乙躺扼谎土室夷牡症芹酥坠览覆坐 仕彝阳濒昼荫秒鲍萝侧仔足浇派帮湿沛舜势袍乏别物吵菇迂到艾颅涤劫迎抽兼 稠娄词明卯孜嘎枫支侄驼我糊蛔拂妄牧橙杨冕些删第烬腊罚熄坝缠汐饿驼俊醉 鸿椰羌儡允哭始盯弯飞秸诀泵碰鲸援忍娃鸡滦拭溶怒买弯嗅兄拟砾炒蜗伙欧背 蒲提横吸斟决赞遁憾渐眨姑指捅抽唇彻级碍垃姓歪潜华杰羌札褂毫挞肇颖圈修 均涩写古徽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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