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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征地公告8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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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征地公告8篇(全文完整)

关于征地公告(通用8篇)

关于征地公告 篇1

  xx村民小组、各位村民:

  高要区委区政府于20xx年7月1日在禄步镇召开全镇村民小组大会,会上宣布停止肇庆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在禄步镇江(岗)仔头村征地工作。为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现我镇决定停止对肇庆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在江(岗)仔头村的征地工作。

  特此公告。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日

关于征地公告 篇2

  平政公告〔20xx〕17号

  为提供潍莱高铁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度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拟征地位置范围:潍莱高铁自昌邑跨胶莱河进入平度境内,南绕前房家村折向东,跨引黄济烟干渠、新潍高速,绕过五甲埠村折向东北,经明村镇北侧后北绕田庄镇折向东,依次跨青新高速、海青铁路、荣潍高速后折向东北,其后沿荣潍高速并行,于福州路西设平度北站,出站后并行高速向东,穿荣潍高速平度分公司后折向东南,南绕崮山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后折向东,南绕凤凰屯石墨矿后折向东北,穿过六曲山古墓疑似区、大唐风电,北绕即墨故城-龙虎山一带,跨小沽河进入莱西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村镇前房家村、天新庄村、小营村、闫庄南村、五甲埠村、小官寨村、唐戈庄村、西店子村、大驾埠村、辛安北村、辛安后村、辛安中村;田庄镇矫戈庄村、后柳坡村、前柳坡村、潘家庄村、玉石头村、西寨村、西张家村、张东村、田庄村、田庄王家村、东李家埠村、东潘家埠村、披甲营村;李园街道西石家庄村、前小营村、后小营村、大营村、西七沟村、门村村、上疃村、马家店子村、刘家寨村、周戈庄村、韩家疃村、万家疃村、十里堡村、朝阳庄村、山前村、府君庙村、花园村、水沟子村;东阁街道尚家上观村、官家上观村、代家上观村、下李园村、上李园村、北姜家庄村、郭家疃村、丰山洼村、徐福村、东窝洛子村、兰家庄村、辛家庄村、凤凰山村;白沙河街道西郝家疃村、岔河村、东辛付庄村、姜家观村、窦家观村、张家观村、前沙湾庄村、后沙湾庄村;古岘镇八里庄村、杜家集木村、刘家集木村、山上村;云山镇上庄村、河北大白村、河东大白村、前营村、赵庄村、杨兰埠村、凤凰岭村、东金沟子村、谢格庄村。

  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xx〕286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庄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平度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7日

关于征地公告 篇3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xx〕286号)公布的xx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4月30日由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xx年10月31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31日

关于征地公告 篇4

  20xx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xx)政国土挂字第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167公顷。现将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增减挂钩一期建新区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XX县XX镇XX村村委会5.9421公顷;XX镇XX村村委会0.17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政发〔20xx〕3号)和《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20xx〕5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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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公告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8日以豫政土〔20xx〕740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宋寨村、黄集村,邓襄镇张庄村和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英杨村。征收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土地4.0754公顷,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土地8.5704公顷;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土地5.7407公顷、宋寨村土地0.3154公顷、黄集村土地4.9668公顷,邓襄镇张庄村土地,0.5748公顷,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土地0.3212公顷、英杨村土地1.5995公顷,总面积26.1642公顷(其中耕地24.632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xx〕1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xx〕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xx〕72号文件执行,计13.2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xx年7月6日

  集体土地征地公告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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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公告 篇6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4日以(20xx)政国土字第180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于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按地类划分,其中农用地22212平方米(林地1307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676平方米、坑塘水面8461平方米),建设用地501平方米,未利用地1190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xx]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雁峰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xx年5月4日

关于征地公告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4月28日

关于征地公告 篇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xx〕1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xx〕51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公告附图):广州市芳村大道与浣花路交叉口处西侧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项目沙涌站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0.0685公顷(合1.0275亩)。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8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其他安置措施等措施安置。

  (三)本局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x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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