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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_原文对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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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_原文对照报告

1 《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原文对照报告-大学生版】 报告编号:2441b82cfcf29k35 作者姓名:王丹 检测时间:2022-04-25 15:15:02 所属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检测字符数:10401 检测结论:

   全文总相似比 12.39% 复写率 8.69% 他引率 3.22% 自引率 0.0% 专业术语 0.48% 其他指标:

  自写率:87.61% 高频词:信息,个人,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典型相似文章:

  无 指标说明:

  复写率:相似或疑似重复内容占全文的比重自引率:引用自己已发表部分占全文的比重 典型相似性:相似或疑似重复内容占全文总相似比超过30% 他引率:引用他人的部分占全文的比重自写率:原创内容占全文的比重 专业术语:公式定理、法律条文、行业用语等占全文的比重 相似片段:

   总相似片段 31 期刊:16 外文:0 博 硕 :8 自建库:2 综合:5 互联网:0 检测范围:

   中文科技期刊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外文特色文献数据全库 高校自建资源库个人自建资源库 中文主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中国主要会议论文特色数据库维普优先出版论文全文数据库图书资源 年鉴资源 中国专利特色数据库港澳台文献资源 互联网数据资源/互联网文档资源古籍文献资源 IPUB原创作品 时间范围:

  1989-01-01至2022-04-25 2 原文对照 颜色标注说明:

   自写片段 复写片段(相似或疑似重复) 引用片段(引用) 专业术语(公式定理、法律条文、行业用语等) 院内论文代码:A030141 学 号:1820030101041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系 别:

  社会科学系 专 业:

  法学年 级:

  2018级姓 名:

  王丹 指导教师:

  王晓君(副教授) 完成时间:2022年 4月 15日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 一、个人信息概述 1 (一)个人信息的发展背景、定义以及分类 1 1. 个人信息的发展背景 1 2. 个人信息的定义 2 3. 个人信息的分类 2 二、《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及保护理论基础 2 (一)《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2 1. 合法性原则 2 2. 正当性原则 3 3. 必要性原则 3 3 4. 知情同意原则 4 (二)《民法典》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基础 4 1. 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4 2.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保护 4 三、《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存在的现状及问题 5 (一)侵害个人信息的现状 5 1. 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5 2. 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5 3. 个人信息被泄露 5 (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6 1. 减轻信息主体证明责任的方法以及弊端 6 2. 个人信息侵权是证明责分配不当 7 3. 未构成完整、条理清晰体系 7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之完善建议 7 (一)采取多元化的归责原则 7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8 (三)细化个人信息类型 8 (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立法 9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诚信声明 11 致 谢 12 《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王丹 摘 要:如今深处于互联网深度发展的时代,社会群众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性社会需求越来越强烈。《民法典》的实施,将个人信息的定义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法律层次来加以明确规定,说明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意识在不断增强。然而,《民法典》在执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要想克服这些缺 陷,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之尽快得到完善。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要想从立法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还需要一条漫长的道路。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侵权行为;个人信息 Abstract:Nowadays, in the era of the deep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social needs of the public for the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integ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re getting stronger and strong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4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been raised from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level to the legal level, which shows that my country"s aware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 However, the "Civil Code" also has certain defects in its implementation.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se defects,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trong measures to make it perfect as soon as possible. we must realize that in our country, we still need a long road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rough legislation. 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ivil Code"; tort; Personal information; 一、个人信息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发展背景、定义以及分类1.个人信息的发展背景 我们国家在对于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对于起步较早,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它并未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法律和法规的保护,而是把关注点放在侵权案件中个人信息提供者的监管上,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纳入刑法保护作出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这一修正案也没有界定和区别个人信息。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取到实质性的作用。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否定论的角度对侵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做了例举式说明,使个人信息正式成为了成为民事权利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方式正在与日俱增,我国目前尚存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方面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立法机构开始将重点放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人格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途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自然人可以要求以《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但是仍然存在民法的对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如面临着双方举证不能、索赔权利受损救济渠道困难的障碍,再比如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侵权案件中责任承担者未予以规定明确、受侵权者在索赔中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较高、维护权益的周期长、受害者的举证较为困难,侵害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较低,不能达到惩戒效果等,以上障碍导致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案件屡禁不止,频频发生。

  2.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网银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社交账号、邮箱账号等账户信息;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隐私信息以及私人设备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网络行为信息等,都可以归为个人信息。[1] 3.个人信息的分类 个人信息有时是一个单独的信息,有时又是几个综合信息的组合,如果某个公民的个人信息能够精准定位到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自然人,那么该个人信息对应的此类信息极大可能是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一般而言,需要依附其他个人信息存在的个人信息不会成为个人隐私。如,得知某个公民的姓名,不一定就会精准掌握这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所以,个人信息不能与个人隐私相提并论。个人信息概念的伴随着社会以及科技的进步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这是由于个人信息种类的不断增加所导致的,从总体出发,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应该抓住可识别性以及自然人相关联性这两个重点。[2] 把个人信息进行分类有利于我们给予不同的个人信息不同程度上的保护,划分为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其界定为与个人信息相对的自然人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敏感信息被界定为该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非法提供或者非法披露会直接危害到个人名誉或者身心健康。有学者提出,如何对个人信息判断是不是为个人敏感信息应该从多个方面论证,同时应该考虑到未来技术的变化,为不可知的个人信息留出空间。[3] 二、《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及保护理论基础 (一)《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民法典》的实施,未经个人同意收集和使用信息。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即合法性原则意味着任何人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在收集、使用或者披露个人信息时都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4]如果它违反并披露了这部分信息一个人被视为侵犯了他的权益,合法性原则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主体应该适格,我国的国家机关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或者利用[5] ,其次收集和处置个人信息 5 时行为方式要具有合法性,要尽到收集利用处置事相关公示公开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利。《民法典》第1035 条和第1038条对信息的处理作了规定。经营者的身份受第1035条有关处理资料人士的条文规管,第(1)款所提述的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作为资料处理人的义务,不得违反与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相抵触。关于现行民法确定个人资料来源是否符合双方的要求。这可判断经营者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是否合法。经营者向消费者解释后,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完成采购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自愿向运营商提供个人信息,采购过程过程完成后,操作员保留或使用用户信息经营者不违反本法第1038条的规定。

  2.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又称公平原则,是指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有正当理由,处理者不得通过欺骗或完全不了解主体等不公平的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正当理由是包含目的正当以及手段正当,目的正当是指收集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必须合乎法律法规,不能将个人信息做出违背信息收集时承诺的目的范围。运用于商业目的或者犯罪手段,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就必须告知信息被收集者该信息运用手段以及目的将其准确地呈现出来。所谓的手段正当是指收集信息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符合收集信息时的承诺用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让当事人对该过程处于透明状态,不得通过引诱、威胁当事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置,个人信息处理者也不得隐瞒当事人对该个人信息进行处置。

  3.必要性原则 在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个人信息处理时采取克制态度,所处理的个人信息数量、处理范围、保存期间都必须与处理目的相称。[6]对防止个人信息最大程度地受到侵害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采用对公民正当权利一定程度上影响最小的行为方式进行。处于如今一个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对于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或者使用和处理很容易对个人尊严.隐私权和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损害,因此,为了防范于未 然,法律必须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

  4.知情同意原则 在现实环境中,个人信息主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石,知情同意原则恰巧弥补权利的不平等,该原则以独立价值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被各国视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当信息主体允许他人收集和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意味着只有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信息所有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决策权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最终才能达到所理想状态的法律效果[7],只有保护好信息当事人的自主决策,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朝着更加全面的方向发展,同时该原则保障了个人信息安全,确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基本模式。[8]《民法典》中的规定就是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候一定要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让当事人的知情同意贯穿在该个人信息收集以及处置的全过程。

  (二)《民法典》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基础1.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民法典》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自然人的信息是一种电子或其它形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单独地或与其它信息相联系,例如自然人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等。因此,最明显的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可识别性的,也就是说,可以将这一信息单独地或与其它的信息相结合,以确定具体的自然人。[9]《民法典》没有对敏感信息以及非敏感信息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按照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进行种类划分,我国对于不同类型的划分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方法,将个人信息的中的非私密信息明确纳入提供法律的保护范围。但是在认定的其中,没有将自然人姓名,性别等内容划分在私密信息,因为此类信息自然人主要运用在社交方面,处于一个半公开的状态,不可能认定为个人信息,就出现了如何认定该类信息属于哪一类型,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加以判断。

  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保护 《民法典》全面吸纳填补了《民法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的空白,将其界定为“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10]《民法典》将其与隐私权并列,列入《人格权编》。很明显,“隐私”可以被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身份和行为。

  《民法典》对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区别开来,但在具体措施上还有待改进。民法典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分开,侧重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私生活、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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