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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G44购销合同(涉及安装保修和技术服务非通信产(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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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G44购销合同(涉及安装保修和技术服务非通信产(精选文档)

JCG44 购销合同( 涉及安装保修和技术服务的非通信产 [ ] 购销合同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卖方:[ ] [ ] 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地:

   买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卖方: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买方[ ]项目的货物(“货物”)与服务。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等,详见附件一;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与保修服务,详见附件二。

  1.2 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供应商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者转包给第三方。

  第二条 价格 2.1 本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2 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换。

  2.3 合同总价包含: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货物与服务费用。

  (2)卖方应承担的安装与技术服务等费用。

  (3)使货物适于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4)卖方负责运送货物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5)卖方将货物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包含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6)买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2.4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含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第三条 支付 3.1 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信息与纳税人信息:

  买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卖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3.2 买方应按下列条款以[ ](银行转账或者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电汇、支票等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

  3.2.1 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货物,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交货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营业税/其他]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 ]份。

  (3)买方签署的到货证明,原件[ ]份。

  (4)买方与卖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收证明,原件[ ]份。

  3.2.2 验收付款 货物验收合格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验收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营业税/其他]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 ]份。

  (3)买方与卖方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份。

  3.2.3 保修款(尾款) 货物保修期满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 总价的[ ]%的保修款(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营业税/其他]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 ]份。

  (3)买方与卖方共同签署的保修期满证书,原件[ ]份。

  3.3 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者使用挂号信件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缺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4 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买方有权拒收或者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 3.3 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第3.3 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3.5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 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3.6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第四条 交货 4.1 交货方式:货物由卖方负责包装并送至本合同第 4.4 条的指定地点。发货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代表在发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货物箱数与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旧的作用。

  4.2 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经买方验收合格并由买方与卖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至买方。

  4.3 交货日期:卖方应于[ ]前,将向买方提供的货物运到本合同确定的买方指定地点并完成货物的安装工作。

  4.4 买方指定的交货安装地点:[ ]。

  4.5 假如买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前[ ]个工作日通过传真通知买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如下内容,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1)合同号及发货设备合同价格。

  (2)货物备好时间。

  (3)货物总体积。

  (4)总箱数。

  (5)总毛重。

   (6)每件体积。

  (7)集装箱总数。

  (8)任何重量超过[ ]吨或者体积超过[ ]立方米的货物的总毛重与总尺寸。

  (9)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10)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11)[ ] 4.6 卖方应对所有货物进行牢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与操作,保证在正常装卸与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4.7 卖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卖方使用木质包装的,务必具备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4.8 货物发运后[ ]日内,卖方应将合同号及有关运输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4.9 买方接收后发现货物有误的,有权要求卖方自负费用回收或者转运有关货物。

  第五条 货物检验与索赔 5.1 卖方交付的货物务必满足中国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合同的要求。卖方承诺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完整、技术成熟稳固、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货物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技术文件、软件、服务等均不存在瑕疵。

  5.2 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与卖方代表将签署一份全面报告;在卖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买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卖方负责于[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者对货物进行修理并送至本合同确定的买方指定地点,更换或者修理货物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开箱检验后卖方同意由买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服务费由采购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服务费由卖方承担。假如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同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调整卖方供货份额,直至终止本合同。

  5.3 样品的封存:卖方应于合同签署的同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货物样品,在买方认可后进行封存,作为买方验收货物的标准之一。

  第六条 安装、验收、保修与技术服务 6.1 卖方负责按照经买方认可的施工方案与图纸安装货物。在部分或者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后,若由于某种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需要进行再次拆卸、安装,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做好以上工作。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再次拆卸、安装,卖 方应承担有关费用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缺失。

  6.2 货物安装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安装进行验收,并对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部分提出异议,卖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假如货物验收合格,买方与卖方将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未能通过验收的货物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货物,包含但不限于自行拆装或者另地存放并收取租金等。

  6.3 卖方提供的货物的保修期为[ ]年,自本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假如货物的性能与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出现任何故障,卖方负责在[ ]日内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者更换有关货物;保修期内卖方提供的其他保修责任: [ ]。保修期满后,如货物有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 ]日内到达现场并维修完毕,保证买方能够正常使用,买方需支付相应的配件成本费与工时费,卖方给予买方卖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但如出现问题或者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维修。

  6.4 在保修期内,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则买方有权从保修期尾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6.5 保修期满后,买方与卖方将签署保修期满证书。

  6.6 关于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材质不符合要求等,买方随时可提出异议,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 条 违约责任及侵权处理 7.1 工作进度拖延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假如因卖方原因使得交货、验收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应就该等延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卖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均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拖延的,则拖延履行的第[1 至 2]周,卖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延履行的第[3 至6]周,卖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延履行[7]周以上,卖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延履行不足 1周时按 1 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拖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拖延使买方遭受缺失的,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造成的缺失。

  同时,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拖延,其拖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时,买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7.2 拖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每拖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7.3 关于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缺失赔偿,买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从应支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7.4 除非买方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 的责任。

  7.5如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卖方除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缺失等)外,卖方并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有关的合同设备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与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7.6 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者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7.7 假如有人提出法律或者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使用货物侵犯其合法权益(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必要的支持。卖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缺失与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与解金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假如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继续使用货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卖方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使买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货物的权利,或者 (2)免费更换或者改造上述货物,使买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货物,或者 (3)其它使买方对货物拥有合法使用权,或者其它弥补买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就买方因此遭受的缺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与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同时对其发生与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8.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8.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4假如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者以上时,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税务 9.1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务。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

  10.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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