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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精选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精选文档)

 

 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 八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九、基金收益分配.......................................................................................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基金信息披露.......................................................................................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一、基金费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五、禁止行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七、违约责任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其他事项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康宁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值产应不低于 1 亿元;投资于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两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被投资基金应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且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开放后,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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