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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规章制度

 员工考勤休假规章制度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三、迟到:1 个月内免除 3 次迟到;超过 3 次者,8:31-9:00 到班者按罚款 20 元/次;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当月 3 天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当月 5 天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3 天(含 3 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

 四、全勤奖:公司针对所有在职员工设立全勤奖,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 元。当月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请假(事假/病假)累计未超过(含)4 小时、无旷工者,公司给予全勤奖;当月请假(事假/病假)累计超过 4 小时且低于一天者,扣 50%全勤奖;当月请假超过一天者(含一天)无全勤奖;当月累计迟到超过 3 次或迟到时间累计超过半小时的无全勤奖;有早退者无全勤奖;有婚嫁/产假者/丧假无全勤奖。

 五、工作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双耳同时戴耳机听音乐;严禁上班时间看视频,打游戏等行为的发生,如有违反者按 50 元/次现金进行论处,累计大于等于 3 次者按 100 元/次现金进行论处。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者其他的团队活动,如

 有事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者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者早退者,按照本制度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处理。

 七、外出 员工上班直接外出的,需在前一天下班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予同意,如未提交外出申请的外出均不予认可。

 八、加班 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请提前提交加班申请,部门领导签字后才得认可。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承认加班。

 经过批准的加班,按月进行统计核算,折算成调休时长,不予发放加班工资。

 九、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 2 天以内的(含 2 天),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3 天以上的(含 3 天),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才可准假。员工请事假必须持有正当理由,需本人至少提前一天申请,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主管领导并抄送给行政部,经领导批准、办理好请假手续后生效,事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矿工论处;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8 小时;月度事假天数大于 5 天者,除基本工资外绩效及所有补贴部分均减半;月度事假天数大于 10 天者,除基本工资外扣除所有绩效及补贴。

 (二)病假 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开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开具的假条。紧急的情况下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本人口头请假或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电话向领导报知,请假人在上班后说明情况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卡、挂号单、医药单、社会保险卡等资料(三级甲等级别以下医院出具的上述材料,均作为无效材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员工须给予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并安排后续工作事宜。员工请病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x30%;员工请病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8 小时 x30%;月度病假天数大于 5 天者,除基本工资外绩效及所有补贴部分均减半;月度病假天数大于 10 天者,除基本工资外扣除所有绩效及补贴;如遇大病住院或长期病假者(月度累计大于等于 15 天,含周末及国定节假日),支付薪资标准是:当年度南京工资最低标准的 80% (三)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依法享受婚假 15 天。婚假包括公休

 假和法定假。请婚假时需出示结婚证明。

 (四)女职工相关产假哺乳假 (1)产假 2016 年江苏产假规定:符合育龄妇女生育产假为 98 天,延长产假 30 天,共计 128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计算顺序为:产假,难产假,延长产假;产假及难产假中含周末及国定节假日,延长产假中含周末但不含国定节日假,如在享受延长产假时遇国定节假日则顺延;产假期间照常发放基本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及因未在工作岗位而产生的相关补贴。

 (2)产检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给予一天假;怀孕 12 周-31周,每月给予一天产检假;32 周-35 周,每月给予两天产检假;36周-39 周,每月给予 4 天产检假,如遇特殊情况再需请假的,均按事假处理。

 (3)保胎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 6 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 1 岁半时为止。

 (5)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小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参保的生育保险支付;在手术前请咨询医院,出示结婚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按规定走生育险者,小产假期间工资公司将不予承担。

 享有上述假期均为已婚女职工,如有未婚女职工出现上述情况,按事假处理(已婚标准以结婚证的领取日期为准)。

 (五)陪产假 男员工符合有关生育规定者享受 15 天护理假,含双休日。

 (六)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 1—3 天的丧假。

 2、直系亲属包括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和双方祖父母。

 3、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七)带薪年假

 在单位工作满 12 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带薪年假;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第一季度(1-3 月)入职的职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满 1 年后,从满一年之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年休假 5 天;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4-12 月)入职的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后,从满一年之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年休假 3 天;次年 1 月起年休假 5 天;每累计工作满 1 年,年休假可增加 1 天;年休假上限10 天;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跨年度安排;分段休假最多可分两段。同部门不能同时两人及两人以上者同时休假;年假的申请,需提前 20 天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主管领导并抄送给行政部,并告知相关人等,经领导批准后生效;在休年假前 1-3 个工作日需有书面工作交接单、相关人员面对面的完成工作交接。年假可连周末休,但不可连着小长假一起休。年假前后不得以事假为由一并休。

 补充条例: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在本单位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二)

 在本单位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三)

 在本单位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带薪年假、带薪病假、婚假和产假,试用期间因病或非因负伤累计长达 30 天以上者,公司视为试用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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