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市更新业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实施主体确认)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类
事项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规划审查和实施主体确认的申请资料。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无
数量及方式
无
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类别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件、电子件
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 材料报文时候每份材料交 3 份。所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除此以外,刻录光盘(3 份)要把以上材料全部刻入在一个盘上,外加上拆除重建范围和更新单元范围的 TXT 格式坐标、其他材料为 PDF 格式、项目说明 word 文档(详细情况可查询《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及询问相关2 申报表格(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原件 3 纸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验原件)
3 纸质 4 相关图纸(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原件 3 纸质 5 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原件 原件 1复印 2 纸质 6 权属证明材料 复印件(验原件)
3 纸质
7 近期现状照片 原件 3 纸质 科室经办人)
时限 25 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论证时间,及需上报上级部门审议时间不计入内)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 材料报文时候每份材料交 3 份。所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除此以外,刻录光盘(3 份)要把以上材料全部刻入在一个盘上,外加上拆除重建范围和更新单元范围的 TXT 格式坐标、其他材料为 PDF 格式、项目说明 word 文档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验原件)
3 纸质 3 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规划成果 原件 3 纸质 4 涉及产业项目的,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 原件 3 纸质 时限
40 个工作日 (公示和专家评审、论证时间,及需上报上级部门审议时间不计入内)
实施主体确认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所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除此以外,刻录光盘(1 份)要把以上材料全部刻入在一个盘上,其他材料为PDF 格式、项目说明 Word 文档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验原件)
1 纸质 3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 原件 1 纸质 4 权属证明 复印件(验原?件)
1 纸质 5 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原件 1 纸质 6 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① 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付款凭证 复印件(验原件)
1 纸质
② 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原件 1 纸质
付款凭证 复印件(验原件)
1 纸质
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原件 1 纸质 ③ 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④ 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⑤ 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原件 1 纸质 时限
20 个工作日(公示和法律审查、论证时间,及需上报上级部门审议时间不计入内)。
业务表格
无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程序
无 办理流程图
无
时限
20 个工作日
年审或年检
无
法律效力
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书
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
1、向实施主体陈述、申辩; 2、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 年 5 月 1 日修订版)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5 年 5 月 1 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 2015 年 5 月 1 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收费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
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
0755-88211321
监督电话
0755-88211892
网上受理
无
特别提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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