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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

 AA 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 AA 煤监局 省经信委 省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暨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议要求,有效保障节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各类停工停产煤矿(含省属煤矿)未经地方政府验收确认,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一)因证照不全停工停产经重新取得证照未确认的,因证照过期失效停工停产经重新取得延期未确认的; (二)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隐患予以停工停产整顿(改)的;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经考评未达到三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建的; (四)煤矿企业在春节等节日期间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自行申报停工停产放假的; (五)其他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全面停工停产的。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验收程序 1.所有停工停产的煤矿(含省属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先进行自检自查,经自查合格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有上级主管企业的,还应经上级主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再向当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工复产申请书面报告。

 2.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工复产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3.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不少于 50%的复工复产煤矿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产(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煤矿经整改落实后,应重新办理复工复产验收手续。

 4.按照省安委会研究意见(闽安委办〔2016〕53 号文)精神,省能源集团所属煤矿申请复工复产按地方煤矿的复工复产程序办理。

 5. AA 煤监局、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将适时对全省各地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批工作组织督查。

 (二)验收标准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AA 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表》(见附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复核,凡验收表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工停产以及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5 号)等要求,重点突出水害治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和顶板管理等内容,在复工复产前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井上下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自纠。

 (二)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安委办〔2016〕53 号)要求,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属地监管” 等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将所有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辖区内所有需复工复产的煤矿(含省属煤矿)逐一进行验收确认,并根据矿井实际工作面申报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要素和井下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明确、规范有序,既要严把关口,又要方便企业。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因擅自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应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煤业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并充分发挥国有煤矿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势,当好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参谋和助手,有效促进我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AA 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表

 附件

 AA 省 煤 矿 复 工 复 产

 验

  收

 表

  煤矿企业名称:

  生产矿井名称:

  停产停工类型:

  检查单位名称:

  检 查 时 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填写。

 2.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检查意见。

 3.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意见一栏中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对

 不符合规定的,需在“备注”栏目简要写明理由,并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

 4.每个检查项目需有 2 名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并签字;检查组负责人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签署检查意见。

 5.经现场检查合格的,检查单位应在意见栏填写“经现场检查,符合复产(工)安全生产条件,建议予以恢复生产(建设)”;检查不合格的,填写“经现场检查,不符合复产(工)安全生产条件,建议不予恢复生产(建设)”,并写明具体理由和整改意见和措施。

 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检查项目增加其他内容,但不得减少本表中的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意见 检查人 签字 备注 1 煤矿企业证照齐全,其中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到最低级别。

  采矿许可证:

 安 全 生 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安全质量标准化级别:

 2 煤矿建设项目持有立项文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文件,并依法取得开工批文,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立项核准文号:

 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号:

 开工批文号:

 3 煤矿企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责任人明确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4 煤矿企业明确本企业安全风险,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制定完善本企业年度灾害预处理计划。

 5 煤矿企业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年度生产计划和采区、工作面接替计划,工作面布置及管理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将所有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的措施”。

 6 煤矿企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5号)规定的重大隐患。

  本栏目填写是否存在,如存在应写明隐患具体内容并按照规定处理。

 7 煤矿企业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并做到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8 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并实行奖惩制度。

 9 煤矿企业建立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和特种作业等人员配备人数符合要求,并持有效证件或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0 煤矿企业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符合规定,修订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并有记录。

 11 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与现场一致,并定期与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交换。

 12 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各类

 安全培训和教育,并有档案记录。

 13 煤矿企业按规定设立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临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组建辅助救护力量。

 14 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闭环管理,执行隐患分析会议制度。

 15 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地质类型已划分,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水患调查分析和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

 16 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制定水害必知必会安全培训、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和核实论证制度并落实到位。

 17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都纳入正常监管,且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18 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风量充足,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符合规定。

 19 矿井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

 20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运转正常,其中人车管理和维护符合规定。

 21 矿井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符合有关规定,并运行正常。

 22 矿井机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属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均有安全标志。

 23 井下密闭、栅栏符合有关规定。

 24 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设备、水泵、空压机、人车、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和通风阻力按规定检验检测,并运转正常。

 25 煤矿严格执行检身制度,无人员携带烟草火具等行为。

 现场检查意见汇总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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