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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和监督,提高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范围

 (一)资金范围。本区域投入脱贫攻坚的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基金、政策性收益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

 (二)项目范围。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

  二、公开主体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范畴,统一管理。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一)市级公开责任部门。包括市农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林业局、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卫计委、交通局、商务局、旅发委

 等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信息进行集中公开。

 (二)县级层面公开。公开主体为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信息进行集中公开。

 (三)乡村层面公开。公开主体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四)项目实施单位。公开主体为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

 三、公开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县域结对帮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县域结对帮扶捐赠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已编制完成未进行公告的,予以补充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7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十)其他需要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各类扶贫政策措施及补助标准等。

 四、公开方式

 (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二)创新公开方式,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卡、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和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五、公开时间

 市级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在本区域范围内全额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县级在年度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后7日内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告。

 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7日内,及时予以公告;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竣工后7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开信息要长期保留,实现信息常态公开、长期公开。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库,并可适时查询、咨询,为各方面监督创造条件。

 六、反馈意见受理 对于单位、个人咨询、举报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告公示单位要认真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对署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询问人或单位。未作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15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充分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做好相关舆情的处置工作。

 七、公告公示管理 (一)突出群众知晓。各县(区、管委会)要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示公告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扶贫重要信息,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县(区)扶贫、财政等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责任,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一并纳入检查内容;市、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不断强化工作推进力度。

 (三)规范档案管理。到村到户项目公告公示,除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外,还要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

 (四)严格执纪问责。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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