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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3篇【完整版】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20xx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工作总结3篇,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3篇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1

20xx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xx〕27号、〔20xx〕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xx〕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xx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xx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xx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xx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

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xx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三、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xx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2

为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准确掌握试点县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完善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我乡根据“普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新农保试点县开展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核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我乡新农保办提高对此次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向乡领导汇报,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此次核查数据真实、有效,具有说服力。此次核查工作那哈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动员会,明确责任,确保此次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核查方式

我乡在近期进行的参保缴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清理工作,采取对村级自查,乡级排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乡排查、复查为主,进村入户认真实施好这次核查工作。

对1659周岁人员的核查,做到核查其身份变动情况,按照死户未注销人员、嫁娶未迁移户口人员、未进行户口登记人员、未办理身份证人员、在校人员、已参加城

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外初务工人员等切实核清其基本情况;对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前段发放养老金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清楚死亡未销户人员、嫁娶未迁移户口人员、未进行户口登记人员、未办理身份证人员、五保户人员等情况。

三、取得的成效

此次核查做到了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根据新农保办的要求,核查工作人员必须做到,逐村逐户的进行排查。要做到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无错统、漏统、虚报、瞒报。做到了此次核查数据真实、有效。

四、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乡外出务工,整户迁出的较多,给核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部分人员的身份证号难以核对,外出时间难以界定。

2、部分外出人员外出时间较长,有的不知去向,失去联络,给人员核查和新农保征缴费工作造成较大困难。

3、我乡地处民族集聚区,部分人员常用名和户口实际登记名存在一定误差,前几次的人口核对中人员姓名登记出现部分同音不同字的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对于外出失去联络的人员,尽量联系亲戚、朋友,取得联系方式,动员回乡参保缴费。

2、积极协调,联系公安部门,核查人口信息,做到了此次核查数据真实、有效。

3、结合即将开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再次深入村组,继续巩固人口核查和征缴费工作。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3

20xx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xx〕27号、〔20xx〕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xx〕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xx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xx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xx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xx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

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xx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三、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xx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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